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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生产许可证咨询中心 | 来源:生产许可证咨询中心 | 时间:2025/3/27 16:18:59 | 浏览: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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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5-03-27 08:30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同步实施。《标识办法》主要包括8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解决食品日期“找不到”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如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进行指引,让消费者易于查找标注的具体日期。

二是解决食品日期“看不清”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白底黑字等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层次提升,其中,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含)的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3.0毫米,其他小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2.0毫米。

三是解决食品日期“不易算”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无需另行计算。

四是整体提升食品标签标注要求。《标识办法》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别提升至2.0毫米、2.5毫米。

五是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内容。《标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标识内容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

六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标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包装上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七是强化网络食品销售标示要求。《标识办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预包装食品的主要标签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售食品标识信息的检查监控,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食品标识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

八是合理配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标识办法》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在规章权限内规定对食品标识不规范等行为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可以对违规对象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标识办法》出台为契机,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完善食品标识,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关键词: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新闻录入: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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