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中心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繁體中文
会员登录
欢迎您,客人!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站内搜索
栏  目:
方  式:
关键字:
  
当前位置:本站首页文件中心→正文阅读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咨询解答
作者:古道西风瘦马 | 来源:生产许可证咨询中心 | 时间:2024/8/2 18:45:20 | 浏览:1692 查看权限: 游客查看
查看 【字号: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双击滚屏/单击停止】【复制

目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4类: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相关产品、燃气器具、钢丝绳、人造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前最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产品目录 http://www.xkzcx.com.cn/showart.asp?id=143

生产许可证不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变更事项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八条,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产品降级,不进行实地核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5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1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生产地址迁移除外)或补领的,截止日期不变。

检验报告么的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及细则规定: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名称变更后变更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证的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及细则规定: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更名后需要变更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A委托生产是否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之后,原印有旧证号的包装、说明书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据此,获证企业办理证书延续后,6个月内仍可以使用原包装进行生产。

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干法交联)生产线属于限制类,企业收购的规定

答: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8年版)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干法交联)的生产许可证新发证。企业因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或生产地址迁移而申请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干法交联)产品单元的,需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生产许可证延续时限规定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通则规定第九条规定: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提交资料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产品检验报告、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关键词: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咨询解答] [文件录入:古道西风瘦马]
我要投稿  打印此文  告诉好友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新闻
∷相关文件∷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咨询解答
∷相关下载∷
☉没有相关下载
特别声明: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件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件版权归文件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件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件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此文件评论已关闭】
版权所有©北京中质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30058号 京ICP备07019082号 电话:010-61241565(FAX)

版权所有:北京中质  页面加载时间:0.3125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