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为原料,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加工制成的食用淀粉,包括谷类淀粉、薯类淀粉和豆类淀粉。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制品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或以谷类、豆类、薯类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清洗、磨碎、分离、和浆、干燥、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淀粉制品,包括粉丝、粉条、粉皮。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淀粉,淀粉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3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淀粉的基本生产流程
清洗 → 浸泡(鲜薯类除外) → 磨碎 → 分离 → 脱水 → 干燥 → 包装
2.淀粉制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清洗→ 浸泡(鲜薯类除外) → 磨碎 → 分离 → 脱水 → 和浆 → 成型 → 冷却 → 干燥 → 包装
若直接以食用淀粉为原料,其基本生产流程直接从“和浆”开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淀粉的关键控制环节:
(1)分离;(2)干燥。
2.淀粉制品的关键控制环节:
(1)和浆;(2)干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分超标会造成淀粉发霉变质。
2.淀粉生产过程中,分离效果不好造成蛋白质含量不合格。
3.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造成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企业用于淀粉制品干燥的晾晒场四周应无尘土飞扬及污染源,地面应用水泥或石板等坚硬材料辅砌,平坦、无积水;晾晒物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淀粉分装企业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淀粉
(1)清洗设备,如振洗筛、比重去石机等;(2)浸泡设施(以鲜薯为原料除外),如浸泡罐、浸泡槽等;(3)磨碎设备,如破碎设备、针磨机等;(4)分离设备,如除砂旋流器、分离机等;(5)脱水设施,如离心机等;(6)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
淀粉分装企业的必备生产设备为:(1)混合设备,如混合搅拌机等;(2)计量设备,如台称等;(3)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
若只是分装单一品种,混合设备可不考核。
2.淀粉制品
(1)清洗设备,如振洗筛、比重去石机等;(2)浸泡设施(以鲜薯为原料除外),如浸泡罐、浸泡槽等;(3)磨碎设备,如破碎设备、针磨机等;(4)分离设备,如除砂旋流器、分离机等;(5)脱水设施,如离心机等;(6)和浆设备,如和面机、打糊机等;(7)成型设备,如漏粉机等;(8)冷却设施,凉粉室、冷冻室等;(9)干燥设施,如烘房、晾晒场等;(10)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
直接以食用淀粉为原料加工生产淀粉制品的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6)~(10)。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T 8883—1988《食用小麦淀粉》;GB/T 8884—1988《食用马铃薯淀粉》;GB/T 8885—1988《食用玉米淀粉》;GB 19048—2003《原产地域产品 龙口粉丝》;GB 2713—200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如生产淀粉的原料必须符合GB/T 8886-1988《淀粉原料》的规定。企业生产淀粉制品所用的淀粉必须为食用淀粉,外购调料包的,应对调料包进行进货验证。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淀粉。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4.磁力搅拌器;5.灰化炉;6.透明板;7.分样筛(100目)。
(二)淀粉制品。
1.分析天平;2.干燥箱。
即食类淀粉制品还应必备下列出厂检验设备: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生物显微镜;5.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1、表2中所列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检验2次。
淀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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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净含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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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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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酸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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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灰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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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蛋白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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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斑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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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细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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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白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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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粘度 | √ | √ |
| 食用玉米淀粉不检验此项目 |
11 | 脂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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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二氧化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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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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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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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标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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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淀粉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3 | 水分 | √ | √ | √ |
|
4 | 淀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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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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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 | √ | * |
|
7 | 总砷 | √ | √ | * |
|
8 | 铅 | √ | √ | * |
|
9 | 菌落总数 | √ | √ | √ | 即食类淀粉制品必检项目 |
10 | 大肠菌群 | √ | √ | √ | 即食类淀粉制品必检项目 |
11 | 致病菌 | √ | √ | * | 即食类淀粉制品必检项目 |
12 | 标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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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如果企业同时生产即食类淀粉制品,应加抽即食类淀粉制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每批次抽取样品不少于4kg,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测,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审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淀粉产品允许分装。
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糖是以谷物、薯类等农产品为原料,运用生物技术经过水解、转化而生产制成的淀粉糖,包括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和异构化糖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淀粉糖。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302
二、基本生存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糖。
2.饴糖。
3.麦芽糖。
4.异构化糖(即高果糖浆)。
(二)关键控制环节。
(1)调浆(2)糖化(3)分离。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淀粉糖中的灰分超标。
2. 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3. 蛋白质的凝聚效果不好和存在糊精。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淀粉糖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以淀粉原料生产淀粉糖
①调浆设备;②液化设备;③糖化设备;④净化设备;⑤脱水设施;⑥干燥设施;⑦结晶设备(按需要);⑧包装设备。
(2)以谷物、薯类为原料生产淀粉糖。
除了上述生产设备外,还需要有①清洗设备;②浸泡设施(以鲜薯为原料除外);③磨碎设备;④分离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5203-2003《淀粉糖卫生标准》,QB/T 2319—1997 液体葡萄糖,QB/T 2491-2004 低聚异麦芽糖,QB/T 2347—1997麦芽糖饴(饴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生产淀粉的原料必须符合GB/T 8886《淀粉原料》的规定;如果生产企业直接用淀粉做原料,该淀粉必须为食用淀粉。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阿贝折光仪(精度为0.0001单位);4. 马弗炉;5. 酸度计(pH0.01);6. 灭菌锅;7. 微生物培养箱;8. 生物显微镜;9.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七、检验项目
淀粉糖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淀粉糖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总砷 | √ | √ | * |
|
3 | 铅 | √ | √ | * |
|
4 | 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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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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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菌落总数 | √ | √ | √ |
|
7 | 大肠菌群 | √ | √ | √ |
|
8 | 致病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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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干物质(固形物) | √ | √ | √ | 液体 |
10 | 硫酸灰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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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pH值 | √ | √ | √ | 液体 |
12 | IMO含量 | √ | √ | * | 低聚异麦芽糖 |
13 | IG2+P+IG3含量 | √ | √ | * | 低聚异麦芽糖 |
14 | 净含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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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标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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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每批次抽取样品不少于4kg, 抽样数量为12袋(瓶),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测,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审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淀粉糖产品允许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