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申请条件: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原件 1份,加盖企业公章
2.承诺书: 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四)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申请企业登录网上申请系统在线提出申请。
(二)受理:符合条件的,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单》。材料不全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经形式审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四)制证: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后置现场审查。后置现场审查由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后置现场审查工作负责。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停征收;
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4.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转让该行政许可。